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殺傷力12gauge制式霰彈伍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意旨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具殺傷力12gauge制式霰彈5顆,為違禁物,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另扣案具殺傷力12ga
uge制式霰彈1顆既經鑑定試射擊發,雖具殺傷力,然已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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