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9號上訴人 曾祥文 被上訴人 唐麗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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