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3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乙○○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4月30日96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經查刑事訴訟法再審之對象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參照。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抑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亦不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判決參照)。本案抗告人甲○○、乙○○係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5號聲請交付審判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認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人上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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