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96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甲○○之請求提起上訴,指原判決量刑太低,且諭知緩刑不當云云。查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亦不希望被告等被關,是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並均諭知緩刑,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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