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 周光明 相對人乙○
甲○○乙○興右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鈞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五號裁定後,相對人於收受上開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期間,依強制執行法第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已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假處分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請求撤銷前開假處分等語,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等為證。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全字第五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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