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82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7583號、第1760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搶奪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曾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2件搶奪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嗣於民國99年3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行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搶奪行為。嗣經員警調閱行搶地點、附近之監視器畫面及 林孟吉 提供吉利資源回收場之收購登記簿,發現丙○○涉有重嫌,將其傳喚到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丙○○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 怡靜 、 陳黃杉 、張 陳妙玉 、丁○○、 楊秋紅 、 賴茂盛 、林孟吉於警詢中、證人曾 素蘭 、 沈晉權 、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職務報告1紙、指認現場照片27張、監視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39張、刑案現場測繪圖6張、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影本1紙及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3張等附卷可憑。
三、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核被告如附表二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6次竊盜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5次搶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曾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2件搶奪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嗣於民國99年3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主文罪刑│├──┼────┼────┼───┼─────────┼──────┤│1│99年4月│臺中市南│丁○○│丙○○見丁○○所使│丙○○犯竊盜│││24日上午│區文心南││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9時許│路中山醫││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拾日,││││院急診室││在該處,乃以自備之│如易科罰金,││││大門左前││鑰匙(未扣案),徒│以新臺幣壹仟││││方機車停││手竊取該車,得手後│元折算壹日。││││車區││供搶奪時騎乘使用,│││││││嗣後並將車牌號碼│││││││OBC-853號重型機車│││││││騎回原處停放。││├──┼────┼────┼───┼─────────┼──────┤│2│99年4月│同上│同上│丙○○見丁○○所使│丙○○犯竊盜│││27日上午│││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9時許│││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拾日,││││││在該處,乃以自備之│如易科罰金,││││││鑰匙(未扣案),徒│以新臺幣壹仟││││││手竊取該車,得手後│元折算壹日。││││││供搶奪時騎乘使用,│││││││嗣後並將車牌號碼│││││││OBC-853號重型機車│││││││騎回原處停放。││├──┼────┼────┼───┼─────────┼──────┤│3│99年4月│同上│同上│丙○○見丁○○所使│丙○○犯竊盜│││30日10時│││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35分前某│││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拾日,│││時許│││在該處,乃以自備之│如易科罰金,││││││鑰匙(未扣案),徒│以新臺幣壹仟││││││手竊取該車,得手後│元折算壹日。││││││供搶奪時騎乘使用,│││││││嗣後並將車牌號碼│││││││OBC-853號重型機車│││││││騎回原處停放。││├──┼────┼────┼───┼─────────┼──────┤│4│99年5月│臺中縣烏│沈晉權│丙○○見沈晉權所使│丙○○犯竊盜│││3日上午│日鄉高鐵││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9時許│站外之機││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拾日,││││車停車區││在該處,乃以自備之│如易科罰金,││││││鑰匙(未扣案),徒│以新臺幣壹仟││││││手竊取該車,得手後│元折算壹日。││││││供搶奪時騎乘使用,│││││││嗣後並將車牌號碼│││││││YBC-062號重型機車│││││││騎回原處停放。││├──┼────┼────┼───┼─────────┼──────┤│5│99年5月4│同上│同上│丙○○見沈晉權所使│丙○○犯竊盜│││日上午9│││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時許│││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拾日,││││││在該處,乃以自備之│如易科罰金,││││││鑰匙(未扣案),徒│以新臺幣壹仟││││││手竊取該車,得手後│元折算壹日。││││││供搶奪時騎乘使用,│││││││嗣後並將車牌號碼│││││││YBC-062號重型機車│││││││騎回原處停放。││├──┼────┼────┼───┼─────────┼──────┤│6│99年5月3│臺中縣烏│精聯工│丙○○進入該空地內│丙○○犯竊盜│││0日15時│日鄉光明│業股份│徒手竊取精聯股份有│罪,累犯,處│││許│村五光路│有限公│限公司所有鐵架1個│拘役@拾日,││││復光五巷│司│,得手後騎乘不知情│如易科罰金,││││15號旁空││之楊秋紅所有車牌號│以新臺幣壹仟││││地││碼XM6-429號重型機│元折算壹日。││││││車,共以356元之代│││││││價,變賣予位於臺中│││││││縣○○鄉○○路復光│││││││六巷2號之不知情吉│││││││利資源回收場,得款│││││││供己花用。││└──┴────┴────┴───┴─────────┴──────┘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主文罪刑│├──┼────┼────┼───┼─────────┼──────┤│1│99年4月│臺中縣大│ 陳怡靜 │丙○○配戴白色口罩│丙○○犯搶奪│││24日上午│肚鄉福利││,穿著黑色夾克,頭│罪,累犯,處│││10時2分│路238之││戴銀色安全帽,騎乘│有期徒刑@月│││許│5號「喜││附表一編號1所竊取│。││││美超市」││之車牌號碼000-000│││││前││號重型機車,趁單車│││││││騎士陳怡靜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方搶奪陳│││││││怡靜所有置放車頭菜│││││││籃內之皮夾1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400元、全聯福利│││││││卡等物品】,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2│99年4月│臺中縣大│陳黃杉│丙○○配戴白色口罩│丙○○犯搶奪│││27日上午│肚鄉自治││,穿著黑色夾克,頭│罪,累犯,處│││10時許│路11號前││戴銀色安全帽,騎乘│有期徒刑@月││││││附表一編號2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佯裝問│││││││路接近趁行人陳黃杉│││││││不備之際,徒手搶奪│││││││陳黃杉所有右手所拿│││││││咖啡色長型皮夾(內│││││││有鑰匙1串及大肚鄉│││││││農會存摺1本等物品│││││││),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3│99年4月│臺中縣大│乙○○│丙○○穿著黑色夾克│丙○○犯搶奪│││30日10時│肚鄉沙田││,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罪,累犯,處│││35分許│路1段560││,騎乘附表一編號3│有期徒刑@月││││號前││所竊取之車牌號碼│。││││││OBC-853號重型機車│││││││,趁路人乙○○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方搶│││││││奪乙○○所有皮夾(│││││││內有現金1600元、零│││││││錢及護身符等物品)│││││││,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4│99年5│臺中縣大│ 曾素蘭 │丙○○配戴白色口罩│丙○○犯搶奪│││月3日上│肚鄉 文昌 ││,穿著黑色夾克,頭│罪,累犯,處│││午10時│路2段28││戴銀色安全帽,騎乘│有期徒刑@月│││35分許│號前││附表一編號4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趁機車│││││││騎士曾素蘭不備之際│││││││,徒手自左後搶奪曾│││││││素蘭所有置於踏板上│││││││之手提包(內有現金│││││││400元、身分證1張、│││││││健保卡3張、行照1張│││││││、全聯福利卡1張、│││││││黑色LG牌手機1支、│││││││大肚郵局存摺1本及│││││││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各1枚等物品),│││││││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5│99年5月4│臺中縣大│張陳妙│丙○○穿著黑色夾克│丙○○犯搶奪│││日上午10│肚鄉華昌│玉│,頭戴銀色安全帽,│罪,累犯,處│││時許│街16號前││騎乘附表一編號5所│有期徒刑@月││││││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62號重型機車,趁│││││││路人 張陳妙玉 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方搶奪│││││││張陳妙玉所有皮包(│││││││內有現金200元、3│││││││支鑰匙等物品),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
主文理由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主文理由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