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繼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