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四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九八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六四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廿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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