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TAKH
統一編
G(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DIDIT
統一編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DARTA
統一編MEREB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TAKHARI)、甲○(DIDITWARDOYO)、丙○(DARTAMDULBARI)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TAKHARI)、甲○(DIDITWARDOYO)、丙○(DARTAMDULBARI)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月24日將之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月23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