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尤乙○○○○
印度尼西亞
SIDA蘇基曼戊○○○○
印度尼西亞 坎蘇里 丁○○○○
印度尼西亞達努里甲○○○○
印度尼西亞
SUKU佐科丙○○○
印度尼西亞共同指定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5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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