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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