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囑訴字第
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罹患缺血性心臟病,急需手術治療,否則恐有生命危險,且被告已坦承犯行,無其他羈押事由存在,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就醫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經起訴涉犯運輸第3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予以羈押。又被告患有缺血性心臟病及高血壓等病症,主述胸悶,平日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門診追蹤治療,經醫師評估目前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將擇期安排外醫檢查,臺灣高雄看守所亦依醫囑續予妥適醫療照護等情,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6年3月26日高所衛字第0969000882號函在卷可稽。再被告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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