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45號聲請人 曾名烽 相對人 許玉勝莎琳娜 攝影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第一款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反面解釋,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行;㈣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等情形之一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
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請求法院就調解方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如調解內容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積欠工資等爭議事項前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該調解方案第1項第1款為: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民國101年5月、6月薪資及職業災害補償,計新臺幣(下同)12萬元,分6期給付,自101年9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2萬元,至102年2月15日止全部付清,如有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仍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
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1年8月27日在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1年5月、6月份薪資及職業災害補償,共計12萬元,並約定於101年9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2萬元,分6期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101年8月27日勞資協調會議紀錄正本1紙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㈠1.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101年5、6月份薪資及職業災害補償,計12萬元,分6期給付,自101年9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2萬元,至102年2月15日止全部付清,兌現日資方主動匯入勞方(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語,雙方對此達成調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且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則聲請人就上開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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