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902號債權人禾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若未為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