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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