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ALICESHE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須附全體同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乙○○之印鑑證明(應與聲明狀內蓋印之印鑑相符)。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通知書面(例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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