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5號上訴人 林佑輿 被上訴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672元,此裁定已於10
7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頁)。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