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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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告 游振卿
黃泰穎 (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黃紫婷 (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黃添財
林 黃淑玫
江 黃惠芬
黃仁方 (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仁義 (即黃生之繼承人)
上2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壹、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壹項「兩造共有之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33.0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予以分割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8月5日員土測字第1280號所標示及附表二所載〈其中編號A及丁部分按兩造(被告黃泰穎、黃紫婷、 黃吳玉珠 、黃仁方、黃仁義除外)〉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更正為「兩造共有之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33.0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予以分割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8月5日員土測字第1280號所標示及附表二所載。其中丁部分按兩造(被告黃泰穎、黃紫婷、黃吳玉珠、黃仁方、黃仁義除外)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貳、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A部分之分配人,原記載「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應更正為「除原告游振卿、被告賴雲鵬外,分歸被告黃憲熙、黃憲羣、黃憲立、黃憲鍾、黃添財、黃立賢、黃劉玉、黃頌穎、黃仁德即黃生之繼承人、黃玉焜、黃玉霖、黃政義、林黃淑玫、黃建欽、黃二四、黃柏貿、江黃惠芬、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黃惠文、黃秋勇、賴鑾、黃玉利、黃玉代、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黃琮民、黃添財、黃添福、許崇賓律師(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等人按右比例維持共有。」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附表: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分配人
分割後維持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A
46.38
依由被告 黃氏 子孫:黃憲熙、黃憲羣、黃憲立、黃憲鍾、黃添財、黃立賢、黃劉玉、黃頌穎、黃仁德即黃生之繼承人、黃玉焜、黃玉霖、黃政義、林黃淑玫、黃建欽、黃二四、黃柏貿、江黃惠芬、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黃惠文、黃秋勇、賴鑾、黃玉利、黃玉代、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黃琮民、黃添財、黃添福、許崇賓律師(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等人按右比例維持共有
黃立賢
68/1000
公廳
黃秋勇
6/1000
黃玉焜
23/1000
黃玉霖
23/1000
黃添財
51/1000
黃柏貿
26/1000
黃建欽
26/1000
黃二四
26/1000
黃政義
51/1000
黃劉玉
17/1000
黃仁德
17/1000
黃頌穎
26/1000
林黃淑玫
17/1000
黃憲光、黃惠貞、黃憲仁、黃惠萍、黃憲裕、江黃惠芬、黃惠文
公同共有51/1000
黃憲立
29/1000
黃憲鍾
29/1000
黃憲熙
29/1000
黃憲羣
29/1000
賴鑾
77/1000
黃玉利
46/1000
黃玉代
23/1000
余麗萍即黃超龍之繼承人
39/1000
黃琮民
39/1000
黃添財
39/1000
黃添福
39/1000
許崇賓律師
(即黃食婆財產管理人)
154/1000
B
194.07
黃立賢
-
C
18.30
黃秋勇
-
D
66.59
黃玉焜
-
E
67.77
黃玉霖
-
F
149.55
黃添財
-
住彰化縣社頭鄉
G
75.15
黃柏貿
-
H
79.57
黃建欽
-
I
75.69
黃二四
-
J
155.90
黃政義
-
K
48.80
黃劉玉
-
L
54.74
黃仁德
-
M1
33.64
黃頌穎
-
M2
120.53
N
48.80
林黃淑玫
-
O
153.24
黃憲光、
黃憲仁、
黃憲裕、
黃惠文、
江黃惠芬、
黃惠貞、
黃惠萍
-
P
92.26
黃憲立
-
Q
97.37
黃憲鍾
-
R
90.96
黃憲熙
-
S
119.49
黃憲羣
-
T
115.32
賴鑾
-
U
141.55
黃玉利
-
V
44.66
黃玉代
-
W
113.14
余麗萍
-
X
114.53
黃琮民
-
Y
111.50
黃添財
-
住新北市蘆洲區
Z
109.60
黃添福
-
甲1
265.69
許崇賓律師
即黃食婆之
財產管理人
-
甲2
81.14
乙
110.38
賴雲鵬
-
丙
128.33
游振卿
-
丁
708.42
依原應有部分
比例維持共有
-
六公尺通道方案、
部分通道為五公尺
備註:
黃憲立於112年2月2日將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黃奕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