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王柏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2樓
之2,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依前述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