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德工程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