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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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永晴 相對人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5年9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工資新台幣(下同)29,610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年9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87,453元,資方分期匯款方式給付,資方應於
105年10月5日匯給3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5年10月20日匯給3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5年11月1日匯給27,453元予勞方。3.遇假日則順延到下1個工作日給付)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又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已於105年10月5日匯給29,229元、10
5年10月17日匯給28,614元,尚餘29,610元未為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固於105年11月30日交付發票日為106年1月27日、面額為29,610元、發票人為相對人之支票1紙予聲請人,用以清償上開未付款項,雖據聲請人陳報在案,惟依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最後一期款應於105年11月1日給付,而上開支票迄本院裁定時尚未能提示兌現,難認相對人已為履行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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