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盧佳吟 法定代理人 江金寶
盧建安 被告 莊佳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94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