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聲請人 喻開凱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慧真史佩蓉楊秋霞 間請求合夥債務分攤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3人應共給付新台幣(下同)638,022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63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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