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聲請人 喻開凱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慧真 、 史佩蓉 、 楊秋霞 間請求合夥債務分攤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3人應共給付新台幣(下同)638,022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63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