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54號

移送機關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莊聖賢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0月23日鐵警高分偵字第11200069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聖賢無票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照章補票,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事實略以:被移送人莊聖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8時30分許,無票搭乘台鐵第3137次區間車至台鐵美術館車站,嗣列車長查證車票時發現上情,經勸導後仍未照章補票。因認被移送人所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無票乘車,且未照章補票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與案外人即台鐵站務人員 蕭家偉 之陳述相符(見本院卷第4至6頁),上開違序事實堪以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規定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影響公共秩序之程度,及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過程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9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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