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利率。
2、 陳明 請求債務人丙○○給付之依據,如丙○○為保證人,並陳明係負連帶或一般保證責任。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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