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6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153、160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判決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370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肆包(含包裝袋拾肆只,各包重量如附表所示,驗後淨重合計伍拾點壹伍肆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總計毛重52.4公克,純質淨重約49.35公克)。」應補充更正為「(總計毛重52.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0.985公克,驗後凈重合計50.154公克),而持有合計純質淨重達40.98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包(總計毛重52.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0.985公克,驗後凈重合計50.154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4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粉末14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計毛重52.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0.985公克,驗後淨重合計50.154公克,各包檢驗詳細資料,如附表所示),有該中心99年8月24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號鑑定書共14紙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無訛,且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數量標準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另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毀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毀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而被告本件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公訴意旨認應依該條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容有誤會。另扣案愷他命之包裝袋14只,為被告連同愷他命一起取得,衡情該包裝袋與其內愷他命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毛重共52.4│││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公克,純質│││(報告編號:0000-000│3.549公克,純│淨重共40.9│││)│度78.5%,純質│85公克,驗││││淨重2.785公克│後淨重合計││││(3.549×78.5│50.154公克││││%=2.785),│││││驗後淨重3.54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52公克,純度││││)│76.1%,純質淨│││││重2.678公克(│││││3.52×76.1%=│││││2.678),驗後│││││淨重3.511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475公克,純││││)│度86%,純質淨│││││重2.988公克(│││││3.475×86%=│││││2.988),驗後│││││淨重3.466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55公克,純度││││)│82%,純質淨重│││││2.911公克(3.│││││55×82%=2.91│││││1),驗後淨重│││││3.541公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公││││色晶體粉末)│克,驗前淨重3.││││(報告編號:0000-000│577公克,純度││││)│85.8%,純質淨│││││重3.069公克(│││││3.577×85.8%│││││=3.069),驗│││││後淨重3.568公│││││克。││├──┼──────────┼───────┤││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501公克,純││││)│度82.8%,純質│││││淨重2.898公克│││││(3.501×82.8│││││%=2.898),│││││驗後淨重3.492│││││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公││││色晶體粉末)│克,驗前淨重3.││││(報告編號:0000-000│655公克,純度││││)│82.8%,純質淨│││││重3.026公克(│││││3.655×82.8%│││││=3.026),驗│││││後淨重3.646公│││││克。││├──┼──────────┼───────┤││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7││││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582公克,純││││)│度79.5%,純質│││││淨重2.847公克│││││(3.582×79.5│││││%=2.847),│││││驗後淨重3.573│││││公克。││├──┼──────────┼───────┤││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738公克,純││││)│度79%,純質淨│││││重2.953公克(│││││3.738×79%=│││││2.953),驗後│││││淨重3.729公克│││││。││├──┼──────────┼───────┤││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628公克,純││││)│度78.1%,純質│││││淨重2.833公克│││││(3.628×78.1│││││%=2.833),│││││驗後淨重3.619│││││公克。││├──┼──────────┼───────┤││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702公克,純││││)│度84.6%,純質│││││淨重3.131公克│││││(3.702×84.6│││││%=3.131),│││││驗後淨重3.693│││││公克。││├──┼──────────┼───────┤││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公││││色晶體粉末)│克,驗前淨重3.││││(報告編號:0000-000│635公克,純度││││)│83.5%,純質淨│││││重3.035公克(│││││3.635×83.5%│││││=3.035),驗│││││後淨重3.626公│││││克。││├──┼──────────┼───────┤││1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色晶體粉末)│公克,驗前淨重││││(報告編號:0000-000│3.528公克,純││││)│度79.9%,純質│││││淨重2.818公克│││││(3.528×79.9│││││%=2.818),│││││驗後淨重3.519│││││公克。││├──┼──────────┼───────┤││1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1包,毛重3.8公││││色晶體粉末)│克,驗前淨重3.││││(報告編號:0000-000│64公克,純度82││││)│.8%,純質淨重│││││3.013公克(3.6│││││4×82.8%=3.│││││013),驗後淨│││││重3.631公克。││└──┴──────────┴───────┴─────┘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3153號99年度偵字第16021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Kati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22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九如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8000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14包(總計毛重52.4公克,純質淨重約
49.35公克)。嗣於99年3月22日2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當場自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上開愷他命。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坦承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及偵查中之供述。│命之事實。│├──┼────────┼─────────────┤│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證明上開扣案毒品經檢驗後,│││警察局99年4月12│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9.35│││日刑鑑字第099004│公克之事實。│││3976號鑑定書。││├──┼────────┼─────────────┤│三│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包(毛重52.4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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