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
本院已於民國96年3月13日庭期通知書內命原告應於該通知到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該通知已於96年2月1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