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曾明忠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佳瑋
被 告 三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曾明忠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佳瑋
被 告 三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