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5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洪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
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
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附表:
┌──────┬────┬─────┬───────────┐
│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起算日││
├──────┼────┼─────┼───────────┤
│93年1月1日~│1,248元│94年3月1日│⒈96年12月31日前按逾期│
│93年12月31日│││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
││││欠額加收百分之2,逾│
├──────┼────┼─────┤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者│
│94年1月1日~│1,248元│95年3月1日│者,每逾1個月,照欠│
│94年12月31日│││額加收百分之5,最高│
││││以欠額1倍為限核計。│
││││⒉97年1月1日起按月加計│
││││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
││││百分之30為限核計。│
││││⒊若依1核計於96年12月│
││││31日前已逾百分之30者│
││││,不再加計,未達百分│
││││之30者,另依2加計至│
││││百分之30為限。│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東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