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14號
上 訴 人 陳威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