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連勝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7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