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調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陳春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
運服務所間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設定條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0月2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99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