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