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57號
原告 李幸宜
法定代理人 李春霖
被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浩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具狀陳報其學經歷、職業、收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