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57號

原告 李幸宜

法定代理人 李春霖

被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浩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具狀陳報其學經歷、職業、收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錢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