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李宗哲
被   告  吳博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
0年10月28日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0年9
月27日即因案入監執行,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110年12月2日下午3時2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
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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