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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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合作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永健 代理人 陳靖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5月14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5日(期間末日原為99年11月14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南投縣仁愛鄉合作國│南投縣仁愛鄉農會│99年2月9日│50,607元│NA0000000││││民小學 江子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