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 顏水木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林承右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洪雅雯 王宗政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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