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85號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107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許麗華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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