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郭定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郭定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詐欺│詐欺││罪名│││││││├────────┼────────┼────────┤│宣告刑│拘役70日,如易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8月16日│99年8月14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50號│字第389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13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5日│99年9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1381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18日│99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3230號(宜蘭│執字第193號(宜│││地檢99年度執助律│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06號)│助律字第2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