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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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0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于福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加計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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