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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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爐因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福爐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12日│104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709號│第131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91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3日│105年3月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91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97│││││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9日│105年3月2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