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紹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紹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入監服刑,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於100年5月13日入監服刑,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61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2月12日,惟扣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61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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