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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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美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4年4月8日依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顏美珠,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雖於同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除記載「理由另狀補陳」外,均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即有未合,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則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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