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曾公 欲慶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聲請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於民國102年
12月15日召開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中決議通過修正本公業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新增第3條之1規定,內容為「本公業若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規定之限制。」及修正第廿一條規定,內容為「本章程訂立於民國56年3月17日。本章程經五十九年度會員常年大會修正通過,並奉新竹縣政府60.3.19府民行字第25496號通知准予備查。本章程經民國91年12月14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奉新竹市政府92.1.22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本章程經民國95年12月23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奉新竹市政府96.1.3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經民國102年12月15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本案業經新竹市政府民政處於103年1月2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備查在案,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員簽到冊及會議記錄、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並以曾漢章為法定代理人,具狀人亦記載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有上開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附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乃係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即無異以財團法人本人聲請變更自己之捐助章程,核與首揭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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