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伍陳玉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7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57,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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