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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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楊振賢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