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李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臺北
市○○○路○○號15樓及B107號停車位(含公共設施)之交易價額
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價額,茲
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
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
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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