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陳宏銘
       龔芷儀
被   告  廖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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