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華
被   告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拾貳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繡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