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詠薇
被   告  葉玫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本金陸萬壹
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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